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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》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
2026年08月03日 09:56
来源:青海日报
7月31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《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共七章四十九条,对湿地管理体制、资源管理、保护利用、修复、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规范。
《条例》明确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湿地保护负责,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;细化林草、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等部门管理职责,并明确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职权对其范围内的湿地进行管理。此外,根据上位法,配套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、面积总量管控、分级与名录管理、严格控制湿地占用、湿地恢复费、动态监测等规定。
《条例》明确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、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园进行保护,并根据上位法规定,进一步明确湿地内的禁止行为,确保满足现实治理需求,增强制度刚性。对省级重要湿地的修复,明确可以对同一区域内或者湿地类型相似的多个省级重要湿地,统筹组织编制修复方案并开展修复。坚持分类施策,对我省沼泽湿地、泥炭沼泽湿地、河湖湿地、小微湿地等不同湿地类型提出具体修复要求。《条例》规定,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。
据介绍,2013年,我省创制性颁布实施《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》,有力推动了我省湿地保护工作。条例依据新的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政策作全面修订,实现与上位法有效衔接,为湿地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(作者:乔欣)
编辑:甘晓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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